摘要
什么是知识产权?
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是要理解我们要保护的东西是无形的创造性工作,而不是它的具体物理形态。(《火的礼物》)
知识和艺术作品的价值来自创意、想法、科研、技能、劳动,以及它们的创作者所提供的其他非物质的努力和属性。我们对所创建或购买的物理财产拥有财产权,这包括它的使用权,防止其他人使用,以及设定价格来销售它的权利。如果其他人可以随便把它们拿走,那么我们将不愿意付出努力来购买或生产这些物品。……保护知识产权对个人和社会都有好处:通过保护艺术家、作家和发明家的权利,可以补充他们的创造努力,而通过这样做,也会鼓励生产有价值的、无形的、容易被复制的创造性工作。(《火的礼物》P177)
美国知识产权法
历史
- 1789 年《宪法》第一章第 8 款:国会应有权……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确保有限时报作者和发明者的独家权利,以及他们各自的著作和发现。
- 1790年4月10日,美国第一部版权法。保护范围:图书、地图和图表,之后扩展到摄影、录音和电影。(大清国乾隆五十五年,同年本杰明·富兰克林&亚当·斯密逝世)
- 1909年版权法案。未经授权的复制的定义必须是从视觉上可以看到或阅读的一种形式(音乐卷片、ROM芯片上下象棋的游戏等都不在保护之列)。
- 1976年和1980年,版权法修改,使之涵盖了计算机软件。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实际上就存在支持/反对两大阵营。黑客大多坚定地站在反对派阵营,或者说黑客群体是反对知识产权制度中最重要的一支力量。黑客反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观点中,最重要的一条是保护人的“思想自由”。黑客(Hacker)群体在许多方面都表现出强烈的精英意识和自觉。例如,他们坚定地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无益于增加公众福利。不仅破坏思想自由权利,而且有加强极权主义制度的巨大危险。他们坚信,保护人的思想自由,就是保护国家持续发展根本动力,只有获得独步天下的技术优势,才有可能增加公众福利,反之,则是非常危险的。
对于版权和专利这样的制度,黑客深感担忧。他们感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断增大,已经威胁到了他们完成工作所必需的“思想自由”。立法者的愿意可能是好的。但是,他们也许没有意识到,这样的法律弊大于利。(《黑客与画家》(Hackers & Painters),Paul Graham)
在我看来,一个人们拥有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的社会,往往最有可能采纳最优方案,而不是采纳最有权势的人提出的方案。专制国家会变成腐败国家,腐败国家会变成贫穷国家,贫穷国家会变成弱小国家。…. 极权主义制度只要形成了,就很难废除。黑客对于公民自由是非常敏感的,因为这对他们至关重要。他们远远地就能感到极权主义的威胁,好比动物能够感知即将来临的暴风雨。(《黑客与画家》(Hackers & Painters),Paul Graham)
美国知识产权法(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保护
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经典案例
- 数据总公司案
- 雷克斯案
版权保护
美国版权法(美国法典第17篇)
电子游戏
使用者界面
计算机软件版权经典案例
专利保护
软件专利的实质性要件
- 新颖性
- 非显而易见性
- 充分披露与最佳方案
计算机软件专利经典案例
- 亚马逊案
- 王氏实验室案
- 不列颠通讯公司案
专利数据库
- Google 专利数据库:https://www.google.com/patents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检索功能:常规检索、表格检索、药物专题检索、检索历史、检索结果浏览、文献浏览、批量下载等。
- 分析功能:快速分析、定制分析、高级分析、生成分析报告等。
- 数据范围:收录了103个国家、地区和组织的专利数据,以及引文、同族、法律状态等数据信息,其中涵盖了中国、美国、日本、韩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俄罗斯、欧洲专利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
- 数据更新:中外专利数据,每周三;同族、法律状态数据,每周二;引文数据,每月更新。
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
在美国,专利由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授予或颁发,其官方网站可以下载自1976年以来的所有专利文件。
欧洲专利局(EPO)
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 EPO)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成立的政府间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及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异议的审理以及文献出版工作。1973 年欧洲16个国家签订了《欧洲专利公约》,该公约于 1978 年正式生效,这标志着欧洲建立了从申请到授权一体化的专利制度。目前,欧洲专利局成员国已达 38 个,其授权专利在 40 个欧洲国家生效(包括 38 个缔约国和 4 个延伸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开源软件
右翼阵营(“copyright”)
代表为著作权 ,从不授予用户任何权利(除了使用的权利),更多的是限制性规定,例如复制、修改、分发等,也可以包括一些法律允许的行为,比如逆向工程。
左翼阵营(“copyleft”)
代表为 GPL 许可证( GNU 通用公共许可协议,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简称 GNU GPL、GPL,港台地区翻译为“GNU通用公共授权条款”)是广泛使用的免费软件许可证,最初由GNU项目的自由软件基金会(FSF)的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Matthew Stallman)撰写。 GPL 授予被许可人以下权利(或称“自由”):
- 以任何目的运行此程序的自由;
- 再复制的自由;
- 修改程序并公开发布改进版的自由(前提是能得到源代码)。
GPL 及其它 Copyleft 协议授予了被许可人(几乎是任何人)以非常广泛的自由,同时利用版权法设计了“传染机制”:GPL明确规定,任何源码的衍生产品,如果对外发布,都必须保持同样的许可证。这就是说,任何人只要发布基于某个GPL软件的修改版本,他就必须公开源码,并且同意他人可以自由地复制和分发,否则原始作者可以根据版权法起诉 。
中间阵营(copycenter,中间版权)
代表为 BSD 许可证(Berke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 license)。跟其他许可证相比,BSD许可证比较宽松,跟公有领域更为接近,BSD 许可证被认为是介乎 copyright 与 copyleft之间 。
“Take it down to the copy center and make as many copies as you want”。
可以说,GPL强迫后续版本必须一样是自由软件,BSD 的后续版本可以选择要继续是 BSD 或其他自由软件条款或封闭软件等等。
判例
著作权
人工智能
诈骗类
扩展阅读
参考文献
- 《美国知识产权法》,李明德
- 《火的礼物-人类与计算技术的终极博弈(第4版)》,Sara Baase(莎拉芭氏)
- 欧洲专利局手册|包含EPO收录的世界各国专利文献统计数据
- 案例:知名公司(努比亚/中兴)拿我的开源软件( XXL-JOB)申请国家知识专利
- Google和Oracle关于Java的版权官司等
- 如何选择开源许可证 | 阮一峰,2011-05
- 为什么GPL是更好的开源许可证? | 阮一峰,2010-02
- 维基百科:Copyleft
- 学术界的“盗版女王”
- 取消版权保护与战后美国的科学进步 | 量化历史研究
- 澄清“自由软件、开源软件”相关概念及许可证的误解
- 4 confusing open source license scenarios and how to navigate them